Slideshow Image 1 Slideshow Image 2 Slideshow Image 3

服務專案

客戶名錄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發佈日期:2009-12-25

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09]856號
2009年12月25日 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回饋我局食品許可司。

附件: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檔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審批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產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國產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
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同一申請人應委託一個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負責代理申報有關事宜。申請人可以變更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第六條 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對申報檔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八條 首次申報前,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原件應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進行備案。
申請人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應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並填寫相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第九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四年。
申請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應當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申請。
因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在領取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15日內提出延續申請,但補發申請應當在該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

第十條 申請人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文件。配方變更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變更後仍使用原名稱的,應當在產品外包裝標識上予以注明,以區別於變更前產品。

第十一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損毀或遺失的,應當及時提出補發申請,但不得同時提出延續或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收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一次性提出糾錯申請: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列印錯誤;
(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編號錯誤;
(三)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中出現的其他錯誤。
本條所規定的糾錯範圍,不包括申請人申報錯誤。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同一產品名稱重新申報: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
(二)終止申報後再次申報的;
(三)主動申請註銷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
(四)不予行政許可後再次申報的。
因含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超標或衛生安全性檢驗結果不合格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原因未獲批准的產品,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跨境委託生產(含分裝)化妝品的,其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內完成的按國產產品申報,在境外完成的按進口產品申報。
已獲得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跨境委託關係發生變化的,應按有關改變生產現場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由境內、境外不同生產企業各生產產品一部分的,申報檔分別按照國產產品和進口產品的有關規定提供。申報時,應當注明其產品按國產產品或進口產品申報。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備註欄中應分別載明國產劑型和進口劑型的名稱、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地址。

第十六條 受理機構在接收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檔時,應向申請人出具“申報檔簽收單”,對申報檔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補正的決定。
申報檔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申報檔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報檔仍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第十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職權範圍的;
(三)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
(四)其他屬於不予受理範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受理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報檔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均應當注明出具日期,並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印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十九條 申報檔受理後,申請人依據評審意見補充、修改申報檔的,應直接提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代理申報的,應附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補充檔應針對評審意見,一次性全部提交,並注明補充檔的日期、單位並加蓋公章。補充檔不得同時更改評審意見未涉及的申報檔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行政許可申報文件後,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受理決定前,可書面申請終止申報並索回全部申報檔。已受理的,申請人在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前可書面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可要求退回全部檔。申請人在接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變更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書面要求退回下列檔:
(一)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檔、化妝品企業良好生產規範證明檔及其公證書,但多個產品同時申報並使用同一證明檔原件的除外;
(二)在有效期內的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
(三)延續時提交的申報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其申報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檔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對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給予警告,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檔要求

第一條 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申報文件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提交原件1份、影本4份,影本應清晰並與原件一致;
(二)申請備案、延續、變更、補發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文件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使用明顯區分標誌,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SPF、PFA或PA、UVA、UVB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文件前;
(八)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九)文字版與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

第二條 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
(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五)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文件;
(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八)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文件;
(九)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檔。
另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封樣並未啟封的樣品1件。

第三條 申請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
(六)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七)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文件;
(八)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文件;
(九)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文件;
(十)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十一)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檔。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第四條 申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六)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文件;
(七)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料;
(八)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九)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檔。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第五條 申請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
1.原料研發的背景、過程及相關的技術檔;
2.原料的來源、理化特性、化學結構、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妝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據、範圍及使用限量。
(三)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
(四)原料品質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規格、檢測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學安全性評價文件,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文件;
(六)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七)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檔。
另附送審樣品1件。

第六條 申報產品屬於下列情況的,除按以上規定提交文件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報產品以委託加工方式生產的,應提交以下檔:
1.委託方與被委託方簽訂的委託加工協議書;
2.進口產品應提交被委託生產企業的品質管制體系或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檔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檔;
3.境外生產企業委託境內企業生產的國產產品還應對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進行備案,提交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
4.境內生產企業委託境外企業生產的進口產品可不提交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檔及產品原包裝,應提交產品包裝設計。
(二)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檔和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品質保證檔。

第七條 多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其中一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按上述規定提交全部檔,此外,還應提交以下檔:
(一)涉及委託生產加工關係的,提交委託生產加工協議書,進口產品還應提交被委託生產企業品質管制體系或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檔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檔;
(二)生產企業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提交生產企業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檔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品質保證檔;
(三)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原包裝,國產產品可提交包裝設計;
(四)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
(五)國產產品,應提交其他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六)進口產品,應提交其他實際生產企業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人對終止申報或未獲行政許可的產品再次申報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文件。終止申報後再次申報的,還應說明終止申報及再次申報的理由;不予行政許可後再次申報的,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影本,並說明再次申報的理由。
不予行政許可的原因不涉及產品安全性的,重新申報時可以使用原檢驗報告影本,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還可使用原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影本,但原申報檔已退回申請人的除外。

第九條 申請延續行政許可(備案)有效期的,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
(三)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首次申報已提交且產品名稱無變化的除外);
(四)產品配方;
(五)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國產產品如未上市,可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七)國產產品,應提交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產品生產、上市、監督意見書或產品未上市的審核意見;
(八)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以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九)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檔。
另附未啟封的市售產品1件。

第十條 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
(三)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及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四)根據申請變更的內容分別提交下列檔:
1.產品名稱的變更:
(1)申請變更產品中文名稱的,應在變更申請表中說明理由,並提交擬變更的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及擬變更的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進口產品外文名稱不得變更;
(2)申請變更防曬產品SPF、PFA或PA值的,應當提交相應的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並提交擬變更的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2.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的變更(包括自主變更或被收購合併):
(1)國產產品生產企業名稱或位址變更,應當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檔原件或經公證的影本、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影本;
(2)進口產品生產企業名稱或位址變更,應當提交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因企業間的收購、合併而提出合法變更生產企業名稱的,也可提交雙方簽訂的收購或合併合同的影本,證明檔需翻譯成規範中文,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3)境內企業集團內部進行調整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的,可提交經公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
(4)涉及改變生產現場的,應提交擬變更的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對於國產產品,還應提交擬變更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3.進口產品生產企業中文名稱的變更(外文名稱不變):
(1)生產企業中文名稱變更的理由;
(2)擬變更的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籤、產品說明書)。
4.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的變更:
(1)先提交擬變更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原件備案;
(2)擬變更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
(3)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名稱或位址變更,應提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檔原件或經公證的影本;
(4)生產企業出具的撤銷原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的情況說明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5.實際生產企業的變更:
(1)涉及委託生產加工關係的,提交委託生產加工協議書,進口產品還應提交被委託生產企業品質管制體系或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檔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檔;
(2)生產企業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提交生產企業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檔及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品質保證檔;
(3)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原包裝;
(4)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
(5)國產產品,還應提交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6)進口產品,還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所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6.變更特殊用途化妝品類別,應按照各類別要求提交相應的檔。
7.申請其他變更的,應詳細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補發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補發申請表;
(二)因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破損申請補發的,應提交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
(三)因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遺失申請補發的,應提交省級以上(含省級)報刊刊載的遺失聲明原件,遺失補發申請應在刊載遺失聲明之日起20日後及時提出;
(四)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以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申請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申請表;
(二)由申請人簽章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影本;
(三)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在領取新批件(備案憑證)時交回。

第十三條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補充檔的,應提交下列檔:
(一)評審意見通知書;
(二)按評審意見提出問題順序排列的補充檔。

第十四條 產品配方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張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號、原料INCI名稱(國際化妝品原料名稱)(國產產品除外)、標準中文名稱、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的配方表,字型大小不小於小五號宋體;
(二)應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稱,實際含量以百分比計,並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計);複配原料必須以複配形式申報,並應標明各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計);特殊情況,如含結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結構式等應加以說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
(三)配方原料(含複配原料中的各組分)的中文名稱應按《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使用標準中文名稱,無INCI名稱或未列入《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的應使用《中國藥典》中的名稱或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複配原料除外;
(四)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上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
(五)含有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製品提取物的,應提交原料的來源、品質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六)凡在產品配方中使用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的除外)的,應在產品配方中標明相關原料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七)《化妝品衛生規範》對限用物質原料有規格要求的,還應提交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該原料的品質規格證明;
(八)分裝組配的多劑型產品(如染發、燙髮類),或存在於同一不可拆分包裝內的不同配方內容物組合而成的產品,應將各部分配方分別列出;
(九)許可檢驗機構對進口產品配方的確認證明,其確認日期應與檢驗樣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十)凡宣稱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或嬰兒使用的產品,應當提供基於安全性考慮的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品質控制等內容的檔。

第十五條 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檔應根據化妝品使用原料及產品特性提出,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中可能存在並具有安全性風險的物質名稱(包括原料中帶入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質),相關檢測方法和檢測資料;
(二)針對產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能夠降低產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含量的技術檔,必要時提交工藝改進的措施;
(四)植物來源的原料還應提交可能含有農藥殘留等污染物或提取加工過程中帶入的雜質情況。

第十六條 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顏色、氣味、性狀等感官指標;
(二)微生物指標(不需檢測的除外)、衛生化學指標;
(三)燙髮類、脫毛類、祛斑類產品以及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應當有pH值指標(油包水(油狀產品)、粉狀、粉餅類、蠟基類除外)及其檢測方法;
(四)進口產品,應提交在原產國執行的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譯文)。原產國執行的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條(一)、(二)、(三)項內容的,應同時提交含相應指標的產品品質安全控制要求檔;
(五)申請人應提交產品符合《化妝品衛生規範》要求的承諾。

第十七條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應包括以下檔:
(一)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申請表;
(二)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表;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生產設備清單;
(六)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影本。

第十八條 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妝品許可檢驗報告包括衛生安全性檢驗(微生物、衛生化學、毒理學)報告和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其受檢樣品應為同一產品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產品;
(二)使用境外實驗室出具的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或新原料檢驗報告的,應提交如下文件:
1.出具報告的實驗室已經過實驗室資格認證的,應提交資格認證證書;
2.出具報告的實驗室未經過實驗室資格認證的,應提交實驗室嚴格遵循《良好臨床操作規範》(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證明;
3.其他有助於說明實驗室資質的文件。
凡首次提交境外檢驗報告的,應提交上述文件的原件或經出具報告的實驗室所在國(地區)行業協會、中國使(領)館、公證處認可的影本的確認件(含翻譯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後,再次申報時只需提交影本。
境外實驗室檢驗報告應當提交原件,系列產品符合抽檢要求的,至少一個產品提交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交影本,並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
使用境外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同時提交由相關實驗室出具的送檢樣品與檢驗報告相對應關係的證明文件。
(三)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檔: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使用說明;
4.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微生物、衛生化學、毒理學);
5.如有以下文件應提交:
(1)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皮膚斑貼、人體試用);
(2)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
(3)其他新增專案檢測報告(如化妝品中石棉檢測報告等)。

第十九條 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應按有關規定出具。

第二十條 進口產品原包裝均提交外文原版和中文譯文,及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中文標籤(含產品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影本,影本應經出具機構或我國使(領)館確認;
(二)應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機構名稱並有機構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檔出具日期;
(三)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如為委託加工或其他方式生產,其證明檔所載明的生產企業與所申報的內容不一致時,應由申請人出具證明文件予以說明;必須配合使用的多劑型產品可僅提交產品進口部分的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
(四)生產和銷售證明檔如為外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二條 被委託生產企業的品質管制體系或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檔或符合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法規要求的化妝品生產資質證明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無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影本,影本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
(二)所載明的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條 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授權書應由化妝品生產企業和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雙方共同簽署(化妝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均可,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授權書為外文的,還應譯成中文,並對中文譯文公證;
(二)授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授權單位名稱、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名稱、授權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權的產品範圍、授權許可權等;授權許可權應包括委託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代理申報,還可以包括代表化妝品生產企業加蓋印章確認申報檔;
(三)應提交授權書原件(包括中文譯文)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生產和銷售證明檔、品質管制體系或良好生產規範的證明檔、不同國家的生產企業同屬一個集團公司的證明、委託加工協議等證明檔可同時列明多個產品。這些產品如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可使用影本,並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這些產品如不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需使用經公證後的影本,並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

第二十五條 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許可檢驗機構封樣的送審樣品,應是與送檢樣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或保質期/限用期限)、檢驗受理編號一致的完整包裝樣品,包裝內應含產品說明書。因體積過小(如口紅、唇膏等)而無產品說明書或將說明內容印製在產品容器上的,應在申報檔中產品包裝部分提交相關說明。進口樣品外包裝上應加貼產品中文名稱的標籤,所有外文標識不得遮蓋。境內企業委託境外企業生產加工的進口樣品,按國產產品提交送審樣品。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包裝類型的樣品應按下列規定申報:
(一)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小包裝或能分隔的樣品(如眼影、粉餅、腮紅等),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和檢驗報告;非獨立包裝或不能分隔的樣品,應提交一份檢驗報告,各部分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
(二)樣品為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其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
(三)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根據多劑型是否混合後使用的實際情況,提交混合檢驗報告或分別提交各自劑型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 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當基礎配方相同,並申請抽樣進行毒理檢驗時,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報。每個產品申報檔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安全性檢驗,抽檢比例為30%,總數不足10個以10個計;抽檢時應首選含有機著色劑和/或著色劑含量高的產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八條 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當基礎配方相同,並申請抽樣進行防曬功能(SPF、PFA或PA)檢驗時,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報。每個產品申報檔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防曬功能檢驗,抽檢比例為20%,總數不足5個以5個計;抽檢時應選著色劑含量最低的產品(或無著色劑基礎配方的製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九條 名稱相同,但香型不同或防曬指數(SPF、PFA或PA)不同的化妝品,每個產品應分別申報一個許可批件,並分別提交申報檔。

附表:
1.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2.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3.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4.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
5.化妝品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6.化妝品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7.化妝品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補發申請表
8.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申請表



北京通瑞聯科技有限公司
Tel: 86-10-64284605 86-10-84366465
Fax: 86-10-84366465
E-mail: bj500@126.com bj2180@gmail.com

首頁   |   關於我們   |   服務專案   |   最新動態   |   Aqsiq   |   誠聘英才   |   China   |   聯繫我們   |  其他語言

北京通瑞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中林商務樓3樓   郵編:100013

Tel:86-10-64284605   84366465   Fax:86-10-84366465     Msn: aqsiqccc@hotmail.com  QQ:1768380510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京ICP備06000072號